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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采购中神盾安检设备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26日    浏览次数:7941    关键字: 资讯 新闻

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采购中神盾安检设备已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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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阿尔山市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在兴安盟检察分院和市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对阿尔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同时对兴安盟检察分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检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

  3、依法对贪污、贿赂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并对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5、对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认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提出抗诉。

  6、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看守所、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实行监督、对已发生法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请抗诉。

  8、接待和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办理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9、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学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0、开展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

  11、开展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开展司法会计、法医鉴定、文检、痕检、视听资料等检察技术工作。

  12、负责其他应由检察机关承办的工作。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检察院内设九个科(室、局)

  1、政工科(纪检组)

  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院有关政治工作的要求,意见并报告工作情况。负责对检察官、司法警察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考核、培养、调配、选拔、任免、奖惩、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院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检察机关党的建设;负责机构编制、检察官等级、警衔和工资待遇及离退休人员管理;负责机关群团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对全院党员、干警进行纪委、作风检查、监督;受理对本机关的党员、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受理干警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完成上级院和市委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任务。

  2、反贪污贿赂局

  贯彻、执行上级院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侦查工作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指示、决定,并向分院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负责县处级以下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办理上级院交办的案件;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研究本地区各类职务犯罪情况、特点,为领导制定政策提供依据;深入职务犯罪多发区、多发行业和单位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检察建议活动,进行惩戒性预防。

  3、办公室

  办公室是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院关于检察政务、事务工作的批示、决定;向分院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协助院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办理有关文件起草、文电处理、信息传递、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交通通讯、武器装备、经费开支等;负责法律政策调查研究,制定调研课题,为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咨询服务;配合有关业务部门对刑事案件现场进行勘验,通过开展刑事检察技术活动索取、固定、复制、鉴别刑事证据。

  4、侦查监督科

  贯彻、执行上级院关于审查逮捕、立案、侦查监督工作指示、决定,并向分院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请批捕或移送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并对其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并且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监督公安机关予以立案;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进行复议,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适时介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对重特大案件的现场勘查。预审等侦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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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诉科

  贯彻执行上级院关于公诉的指示、决定,并向分院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负责办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履行审判监督职能,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起或提请抗诉;对执行刑事判决或裁定的活动进行监督。

  6、渎职侵权侦查科

  贯彻执行上级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批示、决定并向分院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犯罪进行侦查;办理上级院交办的各类侵权、渎职犯罪案件。

  7、监所检察科

  贯彻执行上级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的批示、决定并向分院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负责对阿尔山地区(含林业公安局)看守所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做出劳动教养决定进行监督;受理监督场所移送的案件和劳改人员及家属的控告申诉案件;对发生在监管场所的经济、侵权渎职案件进行侦查;协助主管部门教育、改造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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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民事行政检察科

  贯彻执行上级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法律工作的指示,决定并向分院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负责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受理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申诉,并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时提请抗诉。

  9、控告申请检察科(与举报中心、刑事赔偿办公室合署办公)

  贯彻执行上级院控告申诉检察、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的批示、决定并向分院主管部门报告工作;负责接待和受理单位、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管理和初查举报线索,复查申诉案件和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综合分析和反映控告申诉举报情况;办理上级院交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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